规章制度

郑州轻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20浏览:14设置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运行体系,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根据校科研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主要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基金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学校各部门或教师利用职务成果或学校设备条件,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承接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设计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校内科研基金项目指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博士启动基金,校内科研基金、校内重大预研基金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类项目的管理还应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报与立项

 

    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部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学院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给教师和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认真研究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打印成册,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提交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档和相关附件,按照项目申请通知要求的份数提交给学院办公室和科研处。


    第十条 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和上级限额申报项目的申请,学院将项目申请材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就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并签署具体意见,采取择优选拔方式。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由学院审定,经校科研处核定后,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给各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学院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由各计划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工作,提交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交学院和学校科研处审定并存档备案,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学院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处、室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学院积极协助各部门或教师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履行项目协议。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在学院办公室和学校科研处办理登记立项手续。只有经登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才能享受学院的有关奖励和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职称评定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依据。以学校或校内各部门的名义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而又不办理立项手续的,学院和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一经查出,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学校造成损失的,须予赔偿。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校科研基金面向全校接受申请,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l2年。


    第十八条 校科研基金择优资助以下各类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项目。

1.结合我校的办学特点,对我校各层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校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项目。

2. 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12年的预研究,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高层次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项目。


    第十九条 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需填写校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审查并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和立项参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部分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科研处上报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中止、撤销该项目的意见。由学院和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资助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学校科研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目标控制;学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等过程管理。对于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资助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二十五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学校科研处签署意见,经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学院和学校科研处可以建议予以撤销或更换,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规定结题时间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科研处。学院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延期结题。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配合校科技处负责组织或协助项目的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应用基础研究或教育教学研究的一般项目以提交正式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的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成果验收或成果鉴定方式为主;横向合作项目的结题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上报各种项目总结材料,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主持项目的结题、验收与鉴定工作,聘请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及时把专家评审意见通知项目组。项目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学院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继续支持意见。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结题或验收程序:

     1.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做好结题工作,填报结题报告表,申请结题验收。

     2. 科研处主持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十六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 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 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在项目进行期间,若违反项目合同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科研处有权冻结并追回项目经费,同时扣回所提取的科研奖励津贴等。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者、不参加项目中期检查者、未经批准擅自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经费,并计入个人科研业绩档案,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

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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